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案件裁罰基準

臺南市 106.10.03 府經能字第1061044294號

第1點

臺南市政府為對於違反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裁罰案件,建立公平、合理基準,以減少爭議,並促進行政目的之達成,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罰鍰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並限期改善;經要求於期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附表

附件 附表.doc

附表

附件 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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