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

桃園市 104.11.12 府水行字第1040294505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排水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排水集水區域內之土地開發利用、變更使用計畫或其他事由,致增加排水逕流量之排水計畫之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土地開發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檢具排水計畫書送水務局審查。但依水土保持法提送水土保持計畫者,不在此限。
未達前項規定之開發利用行為、變更使用計劃或其他事由經本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利益造成洪水災害之虞者,得命該開發人或基地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提送排水計畫審查。
開發行為屬土地變更使用計畫者,應將其原開發使用面積合併計算。

第3點

土地開發跨越兩個以上之排水集水區域者,其計畫面積之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增加之逕流量匯入單一排水系統,其各排水集水區域之開發面積合併計算之。
(二)增加之逕流量分別匯入兩條以上排水系統,其各排水集水區域之開發面積分別計算之。

第4點

申請排水計畫審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排水計畫書五份。
(二)自主檢查表一份。
(三)開發計畫相關書圖一份。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5點

前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通知限期補正:
(一)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二)未依規定格式製作。

第6點

本府為審查排水計畫,得設審查小組為之。

第7點

排水計畫書應由相關之水利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土保持工程技師或環境工程技師簽證。

第8點

排水計畫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府發給許可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開發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
(二)未依許可之排水計畫內容辦理。

第9點

排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依期限補正資料。
(二)未依規定製作排水計畫書。
(三)未能完全削減開發後洪水期間所增加之逕流量。
(四)增加鄰近地區淹水潛勢。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第10點

排水計畫經核定後,因開發計畫內容或相關工程變更,致使與原同意排水計畫書內容不符者或需變更原申請內容者,應製作差異變更對照表,報本府許可。
前項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提送排水計畫審查:
(一)計畫面積變更幅度逾百分之十,或變更逾一公頃。
(二)土地使用變更致開發後排水洪峰流量變更幅度逾百分之十者。
(三)計畫變更對排水及減洪設施之功能,有不利影響者。

第11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12點

本府得不定期檢查開發基地,倘發現義務人有未依許可之排水計畫書內容辦理者,應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義務人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依本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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