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申請收費標準

新北市政府 113.09.11 新北府法規字第1131729218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圖資,包含禁限建查詢成果圖、環境地質圖、山崩潛感圖、土地利用潛力圖及歷史航照圖資。
前項歷史航照圖資,指本資料庫內所建置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以前之航照影像圖及等高線圖資。

第3條

本資料庫圖資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禁限建查詢成果圖:以彩色圖紙紙本列印,每份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環境地質圖、山崩潛感圖或土地利用潛力圖:
(一)紙本列印:以 A1 彩色圖紙紙本列印,每張新臺幣四百元。
(二)電子檔(PDF 格式):每份新臺幣四百元。
三、歷史航照圖資:
(一)影像圖:以 A3 彩色圖紙紙本列印,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二)影像圖套疊等高線圖資:以 A3 彩色圖紙紙本列印,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三)前二目圖資電子檔(PDF 格式):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四)數值資料檔:
1、影像圖電子檔案(TFW 格式)每幅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等高線圖資電子檔案:每份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4條

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構)或學校申請前條圖資者,免予收費。
前項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學術機構申請前條圖資者,減半收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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