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繳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之許可證費。
第3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許可證費:
一、桃園市政府變更許可證格式而換發許可證。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廣告設置地址變更,申請換發許可證。
三、各級政府機關設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四、其他經桃園市政府公告之事項。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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