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桃園市 106.01.19 府法制字第1060003625號

第1條

本標準依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油、溶劑、燃料油或其他足以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二、尺寸大於一公分未完全磨碎之廚餘或廢棄物。
三、瀝青、動物屍體、砂、灰、泥、稻草、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廢料、焦油、木材、毛髮、紙製品等固體物、膠狀物或其他足以影響下水道水流或處理設備之物質。
四、有毒物質或放射性物質。

第3條

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污水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附表.pdf

附表

項次污染物排放標準單位
1水溫﹤45°C
2氫離子濃度(pH)5~9
3硫化物(以 S2-計算)90毫克/公升
4生化需氧量(5天20°C)600毫克/公升
5化學需氧量800毫克/公升
6懸浮固體600毫克/公升
7油脂礦物:10動植物:30毫克/公升
8酚類3毫克/公升
9氰化物1毫克/公升
10總汞0.005毫克/公升
11總磷20毫克/公升
121毫克/公升
131毫克/公升
14總鉻2毫克/公升
15鉻(六價)0.5毫克/公升
160.5毫克/公升
173毫克/公升
185毫克/公升
19鐵(溶解性)10毫克/公升
20錳(溶解性)10毫克/公升
211毫克/公升
220.5毫克/公升
23陰離子界面活性劑10毫克/公升
241毫克/公升
251毫克/公升
26氟鹽150毫克/公升
27氟化物15毫克/公升
28氨氮50毫克/公升
29甲醛3毫克/公升
30總氨基甲酸鹽0.5毫克/公升
31真色度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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