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第1點
為處理違反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案件,建立裁處之公平性,以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點
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第4點
依本基準裁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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