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行道樹栽植及樹穴封閉作業須知

臺南市 115.04.27 府工園一字第1150517474號函

第1點

為規範本市行道樹栽植與樹穴封閉之作業標準及流程,建立市容及安全兼具之生活環境,特訂定本須知。

第2點

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點

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道樹:指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喬木及灌木。
(二)空樹穴:指現無行道樹及預定辦理移植(除)之樹穴。
(三)管理單位:指受理行道樹之申請移植(除)、列管、認養、植栽或保護計畫審查與行道樹遭毀損滅失之請求賠償及回復原狀之單位。
(四)維護單位:指實際執行行道樹之巡視、修剪、補植、移除、照護、防颱及樹穴封閉之單位。

第4點

管理單位及維護單位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北區、東區、中西區、安平區及南區之路、街:
1.管理單位為主管機關所屬公園管理科。
2.維護單位為主管機關所屬第一工務大隊。
(二)安南區之路、街:主管機關所屬第一工務大隊。
(三)市道165、171、171甲、171乙、172、172甲、172乙、174、
175、區道南311、南314、南316及南318線:主管機關所屬第二工務大隊。
(四)市道173、173甲、176、177、177甲、178、178甲、180、180甲、
182、區道南312、南351及南352線:主管機關所屬第三工務大隊。
(五)前四款以外之行政區及道路:由行政區劃分之各區區公所辦理。
前項權責不明或有爭議時,由主管機關簽請本府決定之。

第5點

管理單位應判定空樹穴環境是否適宜留存,並依空樹穴補植及封閉作業流程辦理。
空樹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改善者,除經管理單位認定有整體景觀營造、人文歷史背景或其他特殊情形外,應封閉不再補植或改植灌木、地被:
(一)樹穴位置與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不符。
(二)單獨樹穴淨空間未達二平方公尺或改善後樹穴任一淨長、淨寬未達一公尺。
(三)土壤底層過硬導致形成不透水層、屬褐根病帶菌土壤或其他不適合種植之植栽基盤。
(四)其他妨礙公眾通行或影響公共安全情事。

第6點

行道樹樹種選擇原則、空樹穴補植及封閉作業流程與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附件 附件-空樹穴補植及封閉作業流程.pdf
附件 臺南市行道樹樹種選擇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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