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

臺中市 115.03.16 府授都建字第1150071720號

第1點

臺中市政府為管理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之特種建築物,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特種建築物,指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經核定列為特種建築物之車站、變電站、行政中心、機廠、停車場等建築物。

第3點

特種建築物得免申請建築執照逕為興建。但興建前,應由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工局)邀集使用單位、學者、專家及專業技術顧問會同審查。
捷工局於辦理前項審查後,應於開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備查:
(一)建造執照申請書。
(二)經開業建築師依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簽證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含防災計畫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
(三)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

第4點

特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於施作前應由捷工局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圖說等相關文件,分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審核列管;於開工前、施工中或特種建築物營運中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設備施作完成時,應由捷工局分別檢具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及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圖說等相關文件,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申辦竣工查驗。

第5點

特種建築物於開工前或施工中有重大變更設計時,捷工局應注意配合修正防災計畫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
特種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施作完成時,應由都發局協助完成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勘檢程序。

第6點

特種建築物興建完竣後,應由捷工局檢具竣工圖說、防災計畫、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送都發局備查。

第7點

特種建築物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規定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點

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建築法第九條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之變更者,該特種建築物之使用單位應報請捷工局審查其變更內容,並應取得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其變更之防災計畫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應由捷工局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並於變更施作完成後,依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辦理。

第9點

特種建築物之使用管理,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全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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