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流動廁所使用管理辦法

臺南市 106.02.07 府法規字第1060138465A號

第1條

本辦法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九款第二目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廁所,指由拖車拖引,停放於指定場所供使用之一般型或另附含無障礙型活動式廁所。

第4條

流動廁所調派使用原則如下:
一、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活動,得優先調派免費使用。
二、臺南市各公私團體或市民舉辦集會活動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流動廁所。
三、流動廁所使用地點限於臺南市行政區域內。

第5條

申請使用流動廁所,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至遲應於使用前三工作日,向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手續,並應事先繳費。
二、申請人應檢附流動廁所停放位置圖,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第6條

流動廁所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流動廁所內外清潔,由主管機關指派人員負責管理清掃。但使用三日以上者,其清潔維護管理及入廁人所需衛生用品均由申請人負責。
二、流動廁所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申請人應即時報請修理,如有人為故意、過失致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流動廁所用水由主管機關派水車隨時供應。
四、流動廁所需清肥時,由申請人通知主管機關清理。

第7條

申請使用流動廁所,每輛每日收費新臺幣三千元,未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第8條

申請人若無法如期使用,至遲應於使用日之前二工作日通知主管機關;未依期限通知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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