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權責事項統一處理原則

新北市政府 100.06.28

第1點

審查依據:
一、依內政部 95 年 9 月 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6212 號令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六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審查變更編定案件,應填具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格式如附錄四。」及本府地政局定訂「新北市非都市土地編更編定審查表」。
二、依內政部 96 年 7 月 3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726558 號令訂定發布「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審查原則」及本府 98 年 1月 15 日北府地徵字第 0980037448 號函發布「臺北縣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審查原則分工表」。

第2點

權責事項處理原則:
一、申請用地是否臨接道路:
本項處理原則:由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依道路屬性申請用地是否臨接道路現勘釐清(另詳新北市政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圖--工務局),並應針對是否臨接道路、臨接道路有無拓寬需求、拓寬計畫明確審查回復。
二、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是否為目的事業使用:
本項處理原則:由本局建照科依申請人委由專業技師引測基地相關圖說查核基地臨接寬度及長度是否符合建築法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法令規定,得為變更編定後建築使用,其未符寬度部分是否得自道路中心線退讓多少距離予以補足,另道路臨接長度是否未達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 條規定或是否屬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陳面積狹小基地其臨路未達最小寬度等明確回復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如未涉及建築行為則本項免表示意見。
三、山坡地範圍應依本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提送專案小組審查案件,是否檢附有關該條文第二項各款規定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情形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是否需再補正充實?
本項處理原則:申請人應出具『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涉及山坡地案件認定檢核表』,並依所列簽證事項提出說明並出具佐證文件及報告書,由本局建照科據以檢視是否需再補正充實。(註:地政局依本原則三之(三)認定是否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此一部分由地政局逕依中央部會會銜修正發布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查核是否委由相關權責專業技師簽證,並請地政局轉知申請人應出具上述文件)
四、其他(新北市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審查原則分工表第(一)、(七)、(十四)項)。
第(一)項:依管制規則第 4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情形,由執業技師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辦理認定。興辦事業計畫內有管制規則第4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情形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及不得列為該建物之基地,應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等適當用地或維持原使用地類別。
本項處理原則:同前項說明。
第(七)項:興辦事業計畫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尺方格之等高線)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為不可開發區,並維持原使用地編定類別或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未逾百分之四十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但不得配置建築物。
本項處理原則:
一、已有建築計畫者:由申請人及相關專業技師於坡度分析圖上標示預定建築配置位置,本局據以檢視配置建築物是否位處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範圍。
二、尚無建築計畫者:由申請人及相關專業技師於坡度分析圖上標示平均坡度未逾百分之三十範圍及始得作為日後建築配置使用之說明,本局據以檢視範圍符合規定。
三、另建築物配置亦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9 條之 1第 2 項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第 1項及第 2 項規定不得開發建築等規定。
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是否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此一部分由地政局轉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中央部會會銜修正發布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查核是否委由相關權責專業技師簽證)第(十四)項: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透水面積,由專案小組視個案之實際情形,作適當調當。
本項處理原則: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9 條第 1 項第 3 款:「基地保水指標:指建築後之土地保水量與建築前自然土地之保水量之相對比值。」,另同法第 305 條:「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五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及「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中明定適用範圍:「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及評估方式,故就適用範圍案件,檢視是否逕依建築技術規則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及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等規定檢討。另如屬山坡地開發許可案或經本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審查案件,經審定透水面積,並於核定文件載明者,本局於辦理建築執照階段將依審定事項辦理」。
附件 1: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涉及山坡地案件認定檢核表(填寫範本)附件 2: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涉及山坡地案件認定檢核表(空白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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