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既有宗教建築物之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審議原則

新北市政府 108.01.11 新北府城都字第10800126761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都市計畫內既有宗教建築物之土地,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審議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既有宗教建築物之土地限位於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及非位屬「全國區域計畫」所指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區,且其分區為工業區、農業區、保護區(含保安保護區),申請基地應面臨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時申請變更:
(一)已補辦寺廟登記。
(二)屬於宗教財團法人所有。
(三)經本府民政局同意。

第3點

依本原則劃設之宗教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以原有之使用並以宗教使用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靈)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及停車場等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為限。

第4點

由農業區、保護區(含保安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由工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一十。
既有宗教建築物以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反推其建築物所在水平投影面積之土地面積,作為申請變更基地範圍。
變更後之宗教專用區,應維持現況之使用,不得新建及增建。惟既有建築物如有修建、改建之必要者,修建、改建後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原總樓地板面積,倘未來重建時仍應符合重建當時法令。

第5點

申請變更宗教專用區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線指示圖(包含申請變更土地之實測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
(二)補辦寺廟登記證、宗教財團法人登記證或經宗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輔導合法化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證明或符合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五點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一千分之一地籍圖謄本。
(五)基地現況圖(一千分之一的現況地形測量圖)。
(六)非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證明文件。
(七)專業技師簽證基地安全之環境地質調查報告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6點

申請人應與本府簽訂同意依下列事項辦理之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內規定之:
(一)由農業區、保護區(含保安保護區)檢討變更者,應捐贈申請變更土地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加四成折繳代金。惟既有建築物現況容積率高於百分之一百六十者,則應以建築物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六十換算土地面積作為計算基準。前開捐贈土地面積或等值代金計算公式如下(詳附表 1):
1、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既有建築物容積樓地板面積除以百分之一百六十後或以申請變更土地面積,乘以百分之十。
2、應繳納代金:以既有建築物容積樓地板面積除以百分之一百六十後或以申請變更土地面積,乘以百分之十,再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宗教專用區土地公告現值之一點四倍。
(二)由工業區合法建築物檢討變更者,應以申請變更土地面積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宗教專用區公告現值及同年度毗鄰工業區公告現值之比值,乘以百分之五計算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土地面積,或以等值代金繳納。惟現況容積率高於百分之二百一十者,則應以建築物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容積率百分之二百一十換算土地面積作為計算基準。
前開捐贈土地面積或等值代金計算公式如下(詳附表 1):
1、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既有建築物容積樓地板面積除以百分之二百一十後或以申請變更土地面積,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宗教專用區土地公告現值及同年度毗鄰工業區土地公告現值之比值後,乘以百分之五。
2、應繳納代金:以既有建築物容積樓地板面積除以百分之二百一十後或以申請變更土地面積,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宗教專用區土地公告現值及同年度毗鄰工業區土地公告現值之比值後,乘以百分之五,再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宗教專用區土地公告現值後之一點四倍。
由農業區、保護區(含保安保護區)檢討變更者,以繳納代金為原則;由工業區檢討變更者,應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
申請人應於變更都市計畫審竣後、報請內政部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都市計畫始得發布實施。

第7點

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其回饋方式及內容由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形審決之。
附件 附表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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