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之建築物,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建築物,指本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與捷運營運有關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但捷運路軌、隧道、橋梁、地下街、土地開發等非屬適用建築法之構造物,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之認定如有疑義,應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集本府城鄉發展局、交通局、工務局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興建前開會審查後,簽報本府認定之。
第3點
本要點之建築物得免申請建築執照逕為興建。但興建前,應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
前項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污水下水道設備,於施作前應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污水下水道設備圖說等相關文件,分送本府消防局及水利局審查核可並列管。
第4點
建築物於興建完竣後,應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檢具審查核可之下列清晰、可辨識竣工圖,送本府工務局備查,作為建築物使用管理之依據。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與附近道路情況及名稱。
(二)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基地之建築線、境界線;建築物之配置,建築物與基地上原有建築物或與鄰地間境界線之距離;出入口方向,以及基地周圍。
(三)建築物之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等相關圖說。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書圖文件。
前項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應於施作完成時,應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檢具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等相關文件,送本府消防局申辦竣工查驗,作為公共安全檢查之依據。
營運中之建築物有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類組等行為時,應於興建前將相關圖說送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同意,興建完竣後再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檢具審查核可之清晰、可辨識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竣工圖,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第5點
營運中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或污水下水道設備有變更時,應送本府消防局或水利局審查核可。建築物如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營運中勞工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有變更時,亦同。
第6點
建築物之使用管理,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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