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特設置本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執行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二)研議、協辦及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及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違規事項)。
6、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肇事防制事項。
9、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第3點
本會報編組如下: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本會報秘書作業由本府交通局辦理。
(二)本會報置綜合管考、執法、工程、監理、教育、宣導等六個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協助辦理小組業務。各工作小組成員如下:
1、綜合管考小組:本府交通局、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消防局、衛生局。
2、執法小組:本府警察局。
3、工程小組:本府交通局、工務局、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中壢工務段、復興工務段。
4、監理小組: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中壢監理站、本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局。
5、教育小組:本府教育局、社會局。
6、宣導小組:本府新聞處。
(三)本會報為推動工作需要,得遴聘相關領域專業學者八名至十三名擔任顧問列席指導,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出席得支給出席費。
(四)聘任顧問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顧問人數百分之四十。
第4點
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5點
本會報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主持人;參加會議人員,除本會報各工作小組及專家學者外,並視業務需要,得邀請轄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環保、公(工)會以及各區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第6點
本會報得指定人員應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或交通部之邀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第7點
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傳、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行及督導等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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