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處理作業要點

桃園市 107.01.23 府工養園字第10700124361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私地樹木:指栽植於市有土地以外之喬木及灌木。
(二)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指樹木因斷枝、歪斜、傾倒、枝葉過低、罹患病蟲害等情事,致有危害公用道路交通、照明或人行等安全之虞者。

第3點

道路管理機關接獲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之通報時,受理人員應填具通報紀錄單(如附件),其內容應包含受理時間、通報人姓名、聯絡電話、事件詳細地址及事件狀況概述。

第4點

道路管理機關於接獲前點通報時,應即聯繫私地樹木所有權人會同現勘並做成紀錄。
經現勘認定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者,由該私地樹木所有權人自行處理或同意由道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

第5點

私地樹木所有權人無法取得聯繫或拒絕會同現勘者,得會同當地里長現勘並作成紀錄。

第6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者,道路管理機關得逕為必要之處置:
(一)私地樹木所有權人拒絕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有第五點之情事,且經認定該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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