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永康科技工業區受理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程序
第1點
緣起:
為提昇交通服務品質,維護轄區內路面平整並兼顧管線機構因業務上需要,必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故訂定本工業區受理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程序,明確劃分路權管理單位與使用道路用地埋設管線機構之權責,藉以提高行政效率而達服務便民之目標。
第2點
相關法源: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四)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五)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六)永康科技工業區挖掘路面修護費收費標準。
(七)永康科技工業區道路用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八)永康科技工業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期間注意事項。
第3點
作業程序
(一)申挖單位填寫申請書(一式三份):申挖單位申請資格: 限設置公用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公私機構或法人。
1.按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訂定之挖掘路面申請書格式填寫送永康科技工業區管理單位轉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審核。
2.除核定施工日期欄及答覆欄外,其餘各欄均須詳細填註。(平面圖橫斷面圖挖掘中心與道路中心橫斷面圖管溝底寬、挖掘寬度均應填列,另需檢附各人、手孔及設施物位置之TWD97座標資料。)
3.區內加註街道門牌號碼。
4.前項申請書應附工程計畫書(包含穿越構造物細部設計詳圖及交通維持計畫)、「瀝青混凝土挖除料」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如以剩餘土石方作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粒料時,應先依剩餘土石方性質試拌,於申報完工時檢具埋設管線施工位置圖函知工業區管理單位。
5.附油管、瓦斯管套繪圖說。
6.申挖單位申辦人員姓名、職稱及連絡電話與負責人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7.管線單位道路挖掘申請案件應限期於五天內修復完成,而因應各地區交通不同狀況得予再限縮。另申挖案件之展延天數不得超過原申挖許可天數之百分之二十。
8.管線單位對於道路申請挖掘規模長度大於一百二十公尺、面積大於三百平方公尺或工期大於十四天者,均視為計畫型申請,應於前一年度先行報備,如未於前一年度報備原則即不同意申挖。
9.管線單位辦理挖掘申請時應同時提供該單位於申請路段前後三百公尺範圍內之孔蓋平整度檢測資料,以利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檢視其平整度是否符合規定。
10.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應依管線單位所挖掘申請檢附之預定施工進度表及施工網圖或工率分析審核工期合理性。
(二)申挖相關規定:
1.禁挖限制:
(1)道路拓寬改善完成未滿四年。
(2)路面加封未滿三年。
(3)每年農曆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元月十五日止。
(4)配合選舉期間之禁挖限制。
(5)配合政府政策之活動期間。
2.特殊案件請准免受禁挖限制之要件:
(1)配合政策性之國家重要建設工程(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配合國防需要之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3)因應民生需求之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污水等支、配管線路新銜接工程。
(4)管線(設施)毀損之緊急搶修工程。
(5)配合或解決區域性專案問題之公共設施(如交通號誌、區域排水系統等)或工業區內廠商所必須辦理之管線工程。
3.管線單位例行維修案件或孔蓋下地、整平,應於當年度開始前,完成工程計畫書等通案申請。
4.緊急搶修案件申挖單位須先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工業區管理單位報備,並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應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證明文件)及搶修施工相片補辦申挖手續(假日順延),逾期視同擅挖道路處理。
5.管線單位申報搶修案件如在同一路段(前後各三百公尺內)超過五件,管線單位應提出該路段管線之維護改善措施,避免該路段重覆搶修施工,損壞路面亦影響交通。
(三)核算申挖長度、道路修復費用、道路使用費及通知繳費
1.核算申挖長度、修復費用及道路使用費
(1)申請挖掘道路以全線一次申請、審查及同意,分段核發路證,限制長度施工(三百公尺),必要時得再縮短之。
(2)凡申挖路段長度超過六百公尺以上者,得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邀集各有關管線機構召開挖掘路面施工協調會。凡未能於同時段配合埋設管線之單位,於路面完成修復之保固期限內,不再受理申挖。
(3)修復費用依本作業程序附件二之修復單價收取,另依本作業程序附件三逐年收取道路使用費。
2.通知繳費及開立收據
(1)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同意申請道路挖掘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挖掘道路修護費及道路使用費,該通知應載明挖掘道路修護費之金額(含計價明細)、繳納方式及期限,並於申請人完成繳費後,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製發挖掘同意文件及檢還申請書一份。逾期未繳費該申請書作廢,並退回原申請單位。
(2)申請人應於道路施工前繳交原道路修復費百分之五十作為保證金,惟該保證金最低為新台幣兩萬元。該保證金於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驗收完成一個月內,且無下列情事者,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無息退還。
A.未經許可擅自開挖道路。
B.未依許可期限及範圍施工。
C.平整度未達要求或路面出現龜裂情況。
D.未依規定處理土石方。
(3)申請人於道路施工後需切結保固三年。
(四)申挖前報備
1.申挖單位按本作業程序附件五、六之規定,設置交通安全標誌及施工告示牌完竣後自行檢查合格紀錄及拍照送永康科技工業區管理單位轉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存查。
2.申挖單位憑繳款證明、施工標誌及告示牌照片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證。
3.因故無法按核定日期施工應即辦理展延手續,如逾核定施工日期未施工且未辦理展延手續者,該挖掘道路許可證即予作廢,並由申挖單位辦理申請退費手續。
4.管線單位應於工程告示牌旁設置包含核發路證護貝影本及永康科技工業區管理單位聯絡電話之告示牌以利管理單位人員查驗。民眾如發現管線單位施工不佳,能立即通知永康科技工業區管理單位要求管線單位改善,必要時予以裁罰,共同監督管線單位施工品質。
(五)管線埋設施工
1.申挖單位施工應按「臺南市永康科技工業區於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期間注意事項」確實辦理。
2.路面上之人手孔蓋除具有救災功能或特殊需求,經核准得免下地外,其餘人手孔蓋以下地至少二十公分為原則,並建議於孔蓋上方加裝地工格網或其他更妥適處理方式,以增加其摩擦力避免滑動。
3.挖掘道路前應以切割機整齊以AC全厚度切割。
4.埋設管線挖出之廢土方應即時全部運離工地,並依照「瀝青混凝土挖除料」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辦理。
5.管線埋設完竣回填時,得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加鋪十至十五公分瀝青混凝土與原有路面齊平,並完成原有標線先行以反光標線補繪,另管線機構如使用其他材料施工,應經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同意。
6.面層完工高度應與原路面同高(含人、手孔蓋);檢驗標準為連續路段達一百二十公尺以上者,依管理單位認定不適合檢驗平整度標準差情形外,餘平整度以三公尺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檢測,平整度標準差不得超過三點四公厘;未達一百二十公尺之零星挖掘或人(手)孔蓋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六公厘。
(六)申報完工申挖單位於申挖期限過後七日內即應檢具埋設管線施工位置圖函送永康科技工業區管理單位轉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申挖單位若無法依照期限提送埋設管線施工位置圖以辦理會勘,應敘述理由申請展延。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應於接獲通知五日內通知管線機構訂期辦理會勘,如有不合格部分限期七日內改善完成再複勘,複勘仍不合格則要求再限期改善。
(七)申挖單位、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及永康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管理單位辦理挖掘道路會勘接管事宜須按申請書內容及管線施工挖掘道路會勘接管紀錄表內容逐項填註及選勾。
第4點
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構對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之申請人,得於一年內拒絕其提送之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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