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臺北市 109.11.30 (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230327號

第1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建築工程勘驗,以明確建立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承攬工程之責任及起造人委任監造人之法定監造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及申報勘驗時間,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

第3點

建築工程進行至必須勘驗部分,應先由承造人及其技師確實依照核准圖說施工,並請監造人查驗無訛後,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簽章按時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申報勘驗,未申報而先行施工者,由承造人負其責任。

第4點

承造人向都發局申報勘驗時,應檢附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施工勘驗報告表及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各二份,經收文人員核印後,併入工地資料卡存放,保存期限依「檔案法」規定辦理。

第5點

放樣勘驗案件,都發局於二日內派員勘驗。
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一樓版、二樓版、每十樓版及屋頂版,都發局派員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規定勘驗。
其餘各必須勘驗部分之施工,由都發局隨時派員勘驗之。
附件 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pdf
附件 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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