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歷史街區申請容積移轉審查要點

臺南市 114.11.11 府都管字第1141280750號函

第1點

為辦理本市歷史街區申請容積移轉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但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1.審查容積移轉試算函及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
2.將審查通過案件之相關資料上傳至本市都市發展資訊系統公開頁面,供民眾查詢。
(二)文化局:
1.查明送出基地是否位於經指定為古蹟者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區、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
2.查明送出基地是否位於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三)工務局:
1.查核送出基地已使用建築容積量。
2.於接受基地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接受基地已移入之容積量。
(四)地政局:於土地登記簿謄本註記送出基地已作為容積移出之基地。

第3點

適用本要點之土地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依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公告發布之歷史街區計畫範圍。
(二)本府都市計畫書載明得作為歷史街區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之土地。

第4點

送出基地可移轉容積量,指建築基地基準容積扣除已使用建築容積量。
送出基地可移轉容積量之計算應經建築師簽證,並送本府工務局查核。
送出基地之申請移出以一次為限,並得申請分二次移出。
申請作為送出基地者,不得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以下簡稱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

第5點

接受基地以本市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但不含已劃設之歷史街區範圍。
申請作為接受基地之相關地區或土地限制與可移入容積,準用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第6點

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經核准接受之容積量者,得申請移轉至其他接受基地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第7點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公式如下:
(一)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之可移轉容積量(基準容積扣除已使用建築容積量)*(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二)接受基地與送出基地涉及二筆地號以上者,其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依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接受基地及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第8點

接受基地之全部所有權人應推舉一人及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容積移轉:
(一)經相關機關確認之下列文件:
1.文化局出具送出基地非屬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之土地相關文件。
2.工務局出具送出基地可移轉容積量之查核文件。
(二)歷史街區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三)送出基地全部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之容積移轉同意書;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為法人者,應檢附依法完成處分程序之證明文件。
(四)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所有權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
(六)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七)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之土地配置圖及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八)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九)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圖。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第9點

本要點執行流程如附圖。

第10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關另定之。
附件 附圖.doc
附件 附圖.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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