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市區道路及鄉道既設人、手孔啟閉管理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0.06.17 北府工養一字第1000622310號

第1點

為維護纜線功能與兼顧維修作業所需人、手孔啟閉,在不影響交通及安全之原則,向區公所申請,期以確保道路交通順暢及人車安全。

第2點

本管理要點所稱人、手孔指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及有線電視等事業所屬管線之人手孔。

第3點

既設人、手孔啟閉申請作業內容如下:
(一)啟閉人、手孔應於維修三日前填具通知單(如附件),向區公所申請核備後,由申請機構逕行分送轄區警察分局及派出所存查,並載明下列事項:
1、人、手孔類別。
2、地點(附平面圖)。
3、維修項目。
4、維修期限(起迄時間、時段)。
5、承包廠商。
6、連絡電話。
7、簡易交通維持圖說。
(二)緊急性啟閉維修得以電話或傳真逕向區公所及轄管警察分局派出所報備。並於下列時限內,填送通告單:
1、辦公時間搶修者,三小時內。
2、辦公時間外搶修者,翌日上午十時前,但遇星期六、日或例假日,順延至上班日。
(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設置安全設施物;施工時間應與轄區分局及派出所保持連繫,施工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交通指揮。
(四)啟閉人、手孔期限以三日為限,並應依原報備時間內維修。倘逾限得於三日內申報展延,且以一次為限。
(五)啟閉人、手孔於同一路段以一個間距為限,如須啟閉兩個間距以上者,應申報以分期分段逐期作業。
(六)啟閉人、手孔時間,應避開交通尖峰時間,對於重要幹道以夜間施工為原則,次日六時前恢復通車,維修時間如因應交通維持或公共安全維護,須限制施工時,應遵照辦理。

第4點

各機構啟閉既設人、手孔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從事人、手孔積水抽除,應導入排水側溝及維護道路整潔,並就導管做妥安全措施,以確保交通安全。
(二)辦理人、手孔結構體之修、改建,如涉及道路挖掘,應依道路挖掘有關法令規定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憑許可證施工。
(三)本作業如未設妥相關安全措施而造成國家賠償法事項,道路主管機關得向申請啟畢機構求償。
(四)本作業之違規事件,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罰處。

第5點

各區公所對各機構所報人、手啟閉作業,應予以列管,並不定期派員抽查。
附件 附件新北市啟閉道路既設人(手)孔施工通知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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