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建築基地免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規則

臺南市 108.12.06 府法規字第1081407341A號

第1條

為執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本市建築物之建築基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一、建築基地位於安平港商港區內。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第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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