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建築基地免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規則
第1條
為執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本市建築物之建築基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一、建築基地位於安平港商港區內。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第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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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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