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職業災害緊急處置作業要點
第1點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為落實職業災害通報與聯繫,加速災害原因調查與分析,主動提供個案協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職業災害定義與扶助
第2點
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條第 5款規定之事件,本要點除特別指定外,適用範圍以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為限,並區分為下列 3級:
(一)甲級職業災害:罹災死亡 3人以上或傷害人數 5人以上之事件。
(二)乙級職業災害:罹災死亡 1人以上或傷害人數 3人以上之事件。
(三)丙級職業災害:罹災人數 1人以上,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之事件。
第3點
營造工作場所之設施、設備,導致不特定人生命或財產危害之公共安全事件,比照乙級職業災害處置。但罹災死亡 3人以上或傷害 5人以上者,比照甲級職業災害處置。
職業災害通報
第4點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置職業災害通報電話( 2596-9928),指派專人24小時輪值受理通報(以下簡稱輪值人員)。
第5點
輪值人員接獲下列通報,立即進行職業災害緊急處置: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9)通報之事件。
(二)事業單位依同法第37條第 2項通報之事件。
(三)其他單位(人)通報職業災害之事件。
第6點
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視接獲通報之罹災人數,初步研判災害等級,依下列程序緊急處置。但12小時內通報之罹災人數有變動,適時調整災害等級與處置方式:
(一)甲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電話通知勞檢處處長,勞檢處處長電話通知勞動局局長。
(2)電話通知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
(3)已知災害情況,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4)勞檢處派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勞動檢查及蒐證,視需要訪談相關人員,初步瞭解肇災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
(5)勞動檢查、蒐證或訪談結果,摘要上傳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6)勞動局(局長室)將輪值人員通報之災害資訊轉知市長室,並轉貼於「市政府」LINE群組。
(7)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以上各款緊急處置程序亦同。
2.書面通報表(傳真)登錄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24小時內分別傳真勞動局(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重建處及職業安全衛生署。
3.即時簡訊或勞動安全電子報接獲職業災害通報 3日內,繕製災害發生簡介與可能預防對策,全面轉知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注意防範。
(二)乙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電話通知勞檢處處長,勞檢處處長電話通知勞動局局長。
(2)電話通知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
(3)已知災害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4)勞檢處派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勞動檢查及蒐證,視需要訪談相關人員,初步瞭解肇災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
(5)勞動檢查、蒐證或訪談結果,摘要上傳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6)勞動局(局長室)將輪值人員通報之資訊,轉貼於「市政府」LINE群組。
(7)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以上各款緊急處置程序亦同。
2.書面通報表(傳真):同甲級職業災害處置方式。
3.即時勞動安全電子報:同甲級職業災害處置方式。
(三)丙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已知災害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2)轉知責任區勞動檢查員。
(3)責任區勞動檢查員接獲通報翌日前(例假日順延),對發生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實施勞動檢查。
2.書面通報表(傳真):登錄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72小時內分別傳真勞動局(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重建處及職業安全衛生署。
3.即時勞動安全電子報:責任區勞動檢查員實施職業災害檢查 5日內,繕製災害簡介與可能預防對策,全面轉知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注意防範。
第7點
輪值人員即時通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主要內容如下:
(一)通報單位與時間。
(二)災害發生時間、地址。
(三)已知災害傷亡及發生情況摘要描述。
(四)前往現場處理單位或人員姓名。
(五)有關「時間」均紀錄至「分」。
(六)提供LINE群組資料輸入人員姓名及職稱。
第8點
輪值人員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主要內容如下:
(一)現在已知罹災人數(區分工作者與非工作者)。
(二)初步研判肇災可能原因與責任。
(三)初步研判違反之勞動法令與相關處置作為。
第9點
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其作用是作為意見交換及訊息提供,其群組討論訊息,不得對外轉述。
職業災害先期處置
第10點
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至職業災害現場,應避免妨礙或影響救災。針對事業單位依下列情況,先予命令停工:
(一)營造工作場所發生甲、乙級職業災害,工作場所與職業災害有關及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即命令停工。
(二)非營造工作場所發生甲、乙級職業災害,以工作場所與相關作業命令停工。
(三)丙級職業災害,得以工作場所與相關作業命令停工。
第11點
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至職業災害現場,進行初步蒐證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一)導致職業災害之直接或間接證物,扣留或照相存證。
(二)照相或錄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毀損情況。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之紀錄。
(四)罹災者僱傭關係(勞動契約)及最近一個月之工時、工資、出勤情況等勞動條件紀錄。
第12點
接獲輪值人員通報之單位,在不妨礙或影響救災情況,先期處置措施如下:
(一)甲級職業災害
1.勞動局(局長室)
(1)局長親至職業災害現場指揮或瞭解蒐證情況。
(2)局長或指定副局長召集相關人員,成立緊急處置專案。
(3)視職業災害嚴重性,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前往關懷罹災者或其家(遺)屬。必要時,得依罹災程度,分別致贈傷亡緊急處置扶助金。
(4)指定發言人,統一發佈新聞說明。
(5)宣示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依法從重處分或移送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2.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彙集勞檢處勞動檢查結果,初步研判災害原因與責任。
(2)判斷事業單位違反之勞動法令。
(3)確定停工範圍與罰鍰處分額度。
(4)瞭解職業災害事業單位之緊急救護情況及補償措施。
(5)督導勞檢處研訂防範類似職業災害再發生之因應措施。
(6)前述(2) - (6)款綜合彙整陳核後,送發言人適時發佈新聞。
(7)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3.勞檢處(處長室)
(1)處長親至職業災害現場指揮蒐證。
(2)視災害規模與嚴重性,立即調派具檢查類似災害專長之勞動檢查員,成立勞動檢查小組(含輪值人員),分工或分責任區,進行現場檢查與蒐證作業。
(3)規劃並全面啟動勞動檢查職業災害相關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
(4)研訂並執行防範類似職業災害再發生之因應措施。
4.勞檢處(輪值人員或勞動檢查小組)
(1)確認罹災者人數與傷亡情況(區分工作者與非工作者)。
(2)確定停工範圍,並立即送達停工命令。
(3)全面照相蒐證,保全肇災證據。
(4)蒐集事業單位管理措施之紀錄。
(5)調查罹災者僱傭關係(契約)及最近一個月之出勤或輪班情況、工時、工資等勞動條件紀錄,作為研判補償責任或過勞等情事。
(6)初步判斷事業單位災害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事項。
5.勞檢處(職業災害案主辦單位)
(1)指定專責勞動檢查員,彙集調查證據,研判災害原因與責任,撰述初步檢查報告。
(2)瞭解事業單位緊急救護及職業災害補償措施。
(3)必要時邀請專家鑑定。
(4)認定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
(5)研判事業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是否涉及刑法第 276條、 284條業務過失責任。
(6)填具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及「職業災害死亡/重傷勞工基本資料」(附表 2)傳真重建處。
(7)撰擬新聞稿送局發佈新聞。
6.重建處
(1)接獲輪值人員傳真書面報告表(附表 1)及(附表 2)後,再由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進行後續服務。
(2)個案管理員24小時內(例假日順延)先以電話聯繫罹災者或其家(遺)屬,蒐集資料後填具「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服務情形」(附表 3)表達慰問關心之意。
(3)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死亡者家(遺)屬協助申請本市或其設籍地之職災慰問金、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職業災害勞工家屬慰問金10萬元,俟申請資料文件備齊後交換回本局(職業安全衛生科)及職安署提出申請;另需完成「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接案評估表」(附表 4),依評估需求執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源服務。
(4)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傷者本人或家屬,完成「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接案評估表」(附表 4),依評估需求執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源服務。
(二)乙級職業災害
1.勞動局(局長室):必要時,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至職業災害現場指揮或瞭解蒐證情況。
2.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瞭解並提報勞檢處職業災害檢查結果或緊急處置措施。
(2)協助發佈新聞說明。
(3)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3.勞檢處同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措施,但得指派技正以上人員代表至現場指揮蒐證,免撰述初步報告書。
4.重建處同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措施。
(三)丙級職業災害
1.勞檢處轉知責任區勞動檢查員翌日前(例假日順延),至發生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從嚴實施勞動檢查,並依實際情況,命令停工或移送勞動局從重處分。
2.重建處
(1)接獲輪值人員傳真書面報告表(附表 1)及(附表 2)後,再由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進行後續服務。。
(2)個案管理員 3個工作日(例假日順延)先以電話聯繫罹災傷者本人或其家屬,蒐集資料後填具「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服務情形」(附表 3)表達慰問關心之意。
(3)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傷者本人或家屬,完成「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接案評估表」(附表 4),依評估需求執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源服務。
第13點
經營公共運輸業之事業單位,因勞動場所緊急(非工作者上下班)事故,導致所屬「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符合第三點甲、乙級職業災害規定,免除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與撰述報告,但依下列程序處置:
(一)勞動局(局長室)視職業災害嚴重性,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前往關懷罹災者(指事業單位之工作者)或其家(遺)屬。
(二)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接獲通報後,轉知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2.瞭解職業災害事業單位之緊急救護情況及補償措施。
3.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4.彙集處置情況及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等事項,適時發佈新聞。
(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1.指定專人與勞檢處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2.彙集勞檢處勞動條件檢查結果,會同職業安全衛生科,確定事業單位違反之勞動法令,並依法處分。
3.協助職業災害補償爭議處理。
4.勞動權益維護之法律扶助。
(四)勞檢處
1.輪值人員接獲通報,比照甲、乙級職業災害「即時通報」處置。
2.輪值人員填寫「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24小時內分別傳真勞動局(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及重建處。
3.輪值人員或另指派勞動檢查員,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蒐集罹災者最近三個月之工時、工資、出勤紀錄或休假等資料。
4.初步判斷罹災者有否過勞情事。
5.研判事業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是否涉及刑法第 276條、 284條業務過失責任。
6.勞動條件檢查結果送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處置。
7.違反勞動基準法者,移送勞動局從重處分。如涉及業務過失責任,送勞動局移請管轄地方法院檢查署偵辦。
(五)重建處比照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
第14點
重建處接獲勞工保險局通報之職業災害事件(含未加入勞工保險者),依下列程序處置(服務流程如附表 4):
(一)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名冊,每月定期檢附問卷調查表(附表 5),函詢接受服務意願,俟回復以電話連繫方式,評估是否有開案服務之需求,另個案管理員每月彙整問卷調查表回收情形陳核。
(二)依職業災害死亡及失能給付名冊,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 7日內聯繫,評估是否有開案服務之需求。
(三)勞檢處通報非甲、乙、丙級之職災事件、其他單位(縣市)轉介及其他通報管道,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 3日內聯繫,評估是否有開案服務之需求,並回復受轉介單位。
(四)針對傷害或失能勞工之需求,提供勞動權益、職能培育、社會福利等諮詢、協助或轉介。
(五)發現有甲、乙級職業災害死亡者,訪視其家(遺)屬,給予就業或其他支持協助。
職業災害後續處置
第15點
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勞檢處應針對下列場所,儘速從嚴實施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違反勞動法令者,移送勞動局從重處分:
(一)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
(二)職業災害相關事業單位在臺北市之全部工作場所。
(三)職業災害相關自營作業者,位於臺北市之全部工作場所。
第16點
勞檢處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協助鑑定,30日內完成職業災害檢討會,並撰述職業災害檢查報告,送勞動局核轉職業安全衛生署。但比照甲、乙級職業災害處置之事件,檢查報告送勞動局備查。
第17點
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申請復工,勞檢處除檢視職業災害工作場所之改善措施外,並增加事業單位所屬全部工作場所,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與管理措施檢查結果之改善措施。
第18點
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與罹災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補償履行結果,列入復工審查重要參酌事項。
第19點
事業單位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有關雇主應支付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之金額,勞檢處應列管並派員追蹤補償情形,依法辦理。
第20點
勞檢處每 6個月彙集統計各級職業災害事件,並分析災害原因,針對導致災害發生之設施、設備或管理措施,規劃、擬定勞動檢查、宣導等防範措施,並送勞動局備查。
第21點
勞檢處彙集職業災害案例,每年不定期召集職業災害工作場所負責人、管理人或工地主任,實施預防職業災害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22點
勞檢處建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或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之e-mail資料庫,編輯發行勞動安全電子報,宣導勞動檢查政策與職業災害預防。
第23點
罹災者若失能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者資格,由重建處提供職業重建、職業輔導評量或其它就業協助。
第24點
重建處每 6個月檢視個案服務情況,整理該年度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含各通報來源案件數、開案狀況、服務協助人次)之執行概況,並送勞動局備查。
第25點
罹災者或其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家屬,經重建處評估有求職或職能培育需要者填寫「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個案轉介表」(附表 6),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應優先指派專人,一案到底給予協助,或由職能發展學院免除甄試(含委託或補助單位),依其需求職類直接參加培育。
第26點
本要點規範之職業災害通報、先期及後續處置,適用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 1項第8-11款之外國籍勞工。
第27點
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得以 1小時計算即時通報與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等相關作業時間,並計入加班時數。
第28點
本要點自104年4月28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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