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行道樹栽植要點

桃園市 106.03.22 府工養字第1060055316號 函

第1點

本要點依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本要點之適用範圍,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新闢或拓寬道路範圍內之行道樹。

第3點

本府新闢或拓寬後路寬達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人行道寬度達三公尺以上者,應栽植行道樹。
行道樹之栽植基準如下:
(一)行道樹之間距為六公尺以上。
(二)植穴面積為二平方公尺以上,寬度應達一點二公尺;深度為一公尺以上,並以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為原則。
(三)交叉路口距停止線二十五公尺範圍內,宜栽植高度低於零點五公尺之灌木或草花;距停止線五十公尺範圍內,於駕駛人視線水平高度五點五度仰角區間內之枝葉,應予以適當剪除。
(四)交通島及中央分隔島之空間得利用植栽加強分隔效果。但寬度小於一點五公尺者,以栽植灌木及地被植物為主。
(五)槽化島以栽植低矮灌木、地被及草花為主,其高度應低於零點五公尺,且具良好視覺穿透性。

第4點

行道樹以原生或鄉土樹種為原則,並以自然群植及複層植栽方式種植,以創造景觀或遮蔽緩衝不良景觀。
行道樹栽植以不妨礙通行及正對建築柱位為原則。

第5點

選定幹道車道兩側及中央分隔島上之行道樹,其最低分枝點為四點五公尺以上;人行道上之行道樹,其最低分枝點為二點五公尺以上。

第6點

植栽位於行人易踐踏處,應設置防護設施,以避免土壤硬化,影響植栽生長。

第7點

行道樹應配合道路附屬設施栽植,其規劃設計基準如下:
(一)避免妨礙路燈照明與標誌及號誌之功能。
(二)樹冠與路燈應保持一公尺至二公尺距離,避免阻礙光線;路口轉角、路燈燈桿及號誌兩側五公尺範圍內,禁止栽植行道樹。
(三)路燈、號誌管線及基礎座之佈設,應優先於行道樹之栽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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