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臺南市 115.03.20 府都管字第1150196935號函

第1點

為規範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內設置各項設施(以下簡稱設施)之土地使用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但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明或有爭議時,由主管機關簽請本府核定之。

第3點

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置之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第4點

本要點所稱道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已闢築達可通行車輛之計畫道路。
(二)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定現有巷道。
(三)建築技術規則所定私設通路,並以連接可通行車輛計畫道路者為限。
前項第一款計畫道路之可通行車輛長度,應自基地或私設通路連接已闢築計畫道路部分之中心點兩側至少各四十五公尺,且最小通行寬度應符合本要點設施所定應面臨道路寬度;前項第二款現有巷道長度及寬度之計算亦同。
第一項第三款之私設通路通行寬度不得小於本要點設施所定應面臨道路寬度;該通路土地得不計入申請基地。

第5點

申請基地與設施間距離之計算,以申請基地地籍線或外牆面至設施基地地籍線或至該設施建築物外壁間之最短距離為準。
設施包括現有或都市計畫規劃者。

第6點

設施不得設置於下列地區: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本府農業局認定未影響該地區農田、農路與農業生產環境及管理機關認定未影響水路、水利設施等功能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自然地景、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五)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但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下列地區:1‧依建築法第四十七條公告劃定之地區。
2‧都市計畫中涉及山坡地、地質敏感區或土壤液化潛在區之地區。
3‧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已公告斷層帶之地區。
(七)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

第7點

申請基地範圍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位於山坡地者,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規定辦理。

第8點

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相關設施,經確認未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未違反設施設置相關規定,申請之面積合計未逾一公頃。
(二)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規核准之申請案。

第9點

基地設置公用事業以外各項設施,除本要點之附表一、附表二或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其建築物高度應在七公尺以下並以二層樓為限。

第10點

申請人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施土地之核准使用:
(一)基地周圍現況地形套繪都市計畫圖(含申請基地全區A3縮製圖):1‧最近六個月內經測量技師測繪簽證之申請基地境界線鄰近五十公尺範圍內現有相關地形、地物或設施之實測,並套繪都市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ㄧ。但現況測量範圍未能表達第十一點之審查要項表所定事項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增加測繪範圍。
2‧申請基地位屬山坡地或經相關機關認定需要者,應標示間隔五十公分之等高線及核算申請基地之平均坡度,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ㄧ,並由專業技師核章簽證。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計畫書:應載明計畫目的、計畫內容、實施進度及使用設施項目。
(五)平面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私設通路申請者,應另行檢附土地同意通行之權利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11點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案,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審查須符合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事項。

第12點

第十點之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或變更建築執照。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原核准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未申請展延或申請展延未經核准者,土地使用核准函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或變更建築執照前,都市計畫有所變更者,應依變更後都市計畫案公告實施內容為之。

第13點

申請於核准使用土地設置設施者,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設置許可,並依其規定及程序辦理。
前項受理機關如附表三;受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審查。

第14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附表一至附表三

附件 附表一至附表三.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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