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新吉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收費標準

臺南市 108.02.23 府法規字第1080239948A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新吉工業區(以下簡稱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率如下:
一、土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每月收取新臺幣五千四百五十元。
二、土地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並在七千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二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收取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一百平方公尺收取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收)。
三、土地面積超過七千平方公尺並在九千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七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二款收取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一百平方公尺收取新臺幣一百二十八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收)。
四、土地面積超過九千平方公尺並在一萬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九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三款收取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一百平方公尺收取新臺幣一百二十一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收)。
五、土地面積超過一萬三千平方公尺並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一萬三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四款收取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一百平方公尺收取新臺幣一百十四元(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收)。

第3條

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收費方式如下:
一、工業區廠商於完成土地點交次日起,依前條費率百分之五十收取。
二、工業區廠商完成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之次日起,依前條費率收取。
三、園區廠商經檢具營業執照註銷文件或其他政府機關核准歇業或停業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園區管理機構現勘查證屬實者,自停業或歇業事實發生日起,依前條費率百分之五十收取。但經園區管理機構查證其歇業或停業事實消滅或有使用事實者,自歇業或停業事實消滅日或有使用事實日起,依前條費率收取。

第4條

工業區廠商經工業區管理機構限期繳納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屆期不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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