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水肥代清理收費標準
第1條
為收取水肥代清理費,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3條
委託主管機關處理水肥者,應依實際處理量,以每零點一公噸新臺幣五元繳納水肥處理費。
水肥處理量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第4條
委託主管機關清運並處理水肥者,應依實際載運車次,以每車次新臺幣六百九十元繳納水肥清運處理費。
每車次載運量為一千八百公斤;不足者,以一車次計收。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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