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建築基地內現有巷道施築地下室留設巷道寬度原則

臺北市 110.12.23 (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207168號

第1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兼顧現有巷道通行安全及建築基地地下室施工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經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另有決議者,應依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第3點

下列情形得於建築基地之地下室施工時縮減現有巷道寬度:
(一)現有巷道寬度五.五公尺以上,縮減後寬度應至少留設五.五公尺以上(可供汽車雙向通行)。
(二)現有巷道寬度未滿五.五公尺至三公尺,縮減後寬度應至少留設三公尺以上(可供汽車單向通行)。
(三)現有巷道寬度未滿三公尺,縮減後寬度應至少留設二公尺(供行人、機車通行)。
前項縮減之現有巷道,應於一樓版申報勘驗後一個月內恢復原狀。

第4點

無法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寬度留設者,單一工項(導溝、連續壁、第一層開挖及安全支撐)以封閉三日為限。

第5點

無法依前二點規定辦理者,基地內應完成替代通路始得封閉現有巷道,替代通路之寬度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其封閉改道計畫應詳細區分各施工階段(導溝、連續壁、第一層開挖及安全支撐、地上一樓版),並於一樓版申報勘驗後一個月內,恢復現有巷道原狀。

第6點

因基地條件特殊確實無法依本原則規定縮減或留設替代道路者,得另提替代計畫並經都發局同意後,辦理施工說明會,將相關辦理紀錄之證明文件送都發局備查,始可依替代計畫辦理。

第7點

第三點至前點規定,於私設通路係同時供其他建築基地通行者,準用之。
前項情形,起造人及承造人應自行負責相關私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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