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既有公寓大廈臨時召集人指定基準

高雄市 112.03.02 高市府工建字第1123157400號

第1點

本基準依高雄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六樓以上既有公寓大廈無法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產生召集人時,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情形,依序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一)持有戶數最多者。
(二)持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面積總和最多者。
(三)持有建築物之樓層層次最高者。
無法依前項規定指定者,由主管機關逕予指定。
附件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既有公寓大廈臨時召集人指定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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