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臺南市 114.11.28 府工管二字第1141580234號 函

第1點

為促進公共工程與公有建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利用業務,設臺南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府與所屬機關單位學校辦理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之跨工程、跨機關及跨直轄市、縣(市)協調事項。
(二)公共工程與公有建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利用及費用編列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經本府或本府工務局核准受理之營建賸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之協調及策劃事項。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農業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工務局、水利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環境保護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代表各一人。
(三)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四)交通部觀光署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各一人。
(五)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分署代表一人。
(六)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代表一人。
(七)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及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代表各一人。
(八)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工務段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工務段代表各一人。
(九)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代表一人。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並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第4點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總工程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務。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辦,並得視土石方議題於本小組召開會議前邀集有關機關(單位)進行研商。

第5點

本小組為辦理營建賸餘土石方協調事宜,得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公會、學者或專家兼任諮詢顧問。

第6點

本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機關(單位)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由其所屬機關(單位)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或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第7點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8點

本小組委員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第9點

本小組兼任人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10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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