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處理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效注意事項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下簡稱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使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下簡稱機關)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違法或重大違約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時,有所依循,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機關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確認尚未罹於裁處權時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告知廠商陳述意見時,應自發現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起,依公文處理程序簽辦,並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下簡稱審查小組)。
(三)應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廠商陳述意見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六個工作日內,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並將廠商陳述意見內容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會議以四十日內完成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廠商列席說明。
(四)審查小組審查結果認定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應於會議紀錄核定之次日起依公文處理程序,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前項第四款之通知,機關得採雙掛號郵寄,並於寄送後三日內應注意是否取得(回收)送達證書。
第3點
機關應於前點第四款通知送達廠商之次日起二十日(下簡稱異議期限)屆滿後,至遲六個工作日內,查證確認廠商是否以書面提出異議並做成紀錄。
廠商未提出異議者(於查證期限內無法與廠商取得聯繫者,視同廠商未提出異議),應於查證確認後之次日起,依公文處理程序簽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並於簽准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但廠商於異議期限內誤向他機關提出異議或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4點
機關應於廠商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下簡稱申訴期限)及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加計在途期間屆滿後,至遲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簡稱申訴會)查詢廠商是否提出申訴(機關已收受申訴會通知提出陳述意見者,免再查詢)。
申訴會回復未收受廠商申訴者,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會書面回復之次日起,依公文處理程序簽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並於簽准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但廠商於申訴期限內誤向申訴會以外之機關提出申訴者,不在此限。
第5點
廠商之申訴,經申訴會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依公文處理程序簽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並於簽准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6點
廠商不服申訴會審議判斷,經提起行政訴訟,訴訟判決廠商有理由者,機關應於收受判決書之次日起,依公文處理程序簽辦註銷廠商政府採購公報事宜,並於簽准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註銷。機關提起上訴獲勝訴判決確定者,應將未執行完畢之期間再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7點
機關有其他應註銷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者(如因廠商於異議或申訴期間誤向其他機關提出異議或申訴,使機關誤認廠商未於異議或申訴期限內提出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於確認事證之次日起依公文處理程序簽辦註銷廠商政府採購公報事宜,並於簽准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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