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方案獎勵容積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臺南市 114.07.04 府經區字第1140960240號函

第1點

為辦理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獎勵容積案件(以下簡稱獎勵案件)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3點

獎勵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但排除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所編定開發或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
(二)其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者。
(三)供工業與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為限,且基地之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及其土地容許使用項目。
(四)申請獎勵容積之項目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三第六項準用該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第4點

獎勵案件應由基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切結書。
(二)獎勵容積項目表。
(三)興辦事業計畫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5點

申請文件不合規定或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不能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第6點

獎勵案件之申請文件經初審後,由主管機關提送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下列項目審查之:
(一)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條件。
(二)獎勵容積之項目及額度。
(三)回饋方式。
(四)獎勵案件之妥適性。
(五)其他相關事項。
審查小組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委員或指派本府相關機關人員赴實地勘查,並得命申請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勘查或提供資料,申請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第7點

獎勵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應就捐贈空間及其他承諾事項,與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及預告登記同意書。
主管機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後,應副知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據以執行。

第8點

申請人依興辦事業計畫完成使用後,應依核准之獎勵容積項目,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完成使用證明。

第9點

捐贈產業空間取得獎勵容積額度者,應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將捐贈之產業空間及其相對應容積樓地板土地持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市;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後,辦理移交接管。

第10點

申請人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應配合主管機關就獎勵案件獲取之獎勵容積建物產權及其相對應容積樓地板土地持分辦理預告登記。

第11點

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人未履行其負擔、無正當理由未依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使用或擅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用地用途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並副知本府工務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12點

申請人未能依興辦事業計畫於期限內完成使用,應於屆期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計畫期程。

第13點

主管機關得定期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實地會勘獎勵案件使用情形,經查有違反原核定使用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應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該權管法令處理。

第14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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