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審議會作業要點
第1點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特設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推動計畫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會人數、聘期及設立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本處就下列人士遴聘組成之:
1.本處人員二至三名。
2.具場館經營之經驗者、或曾參與都市再生前進基地之經營者一至二名。
3.專家學者。
(二)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3點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政策諮詢。
(二)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潛力點建議。
(三)關於都市再生前進基地公有房地申請使用之案件評審事項。
(四)關於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之案件評審事項。
(五)關於各案執行成效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都市再生前進基地計畫事項。
第4點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點第三、四、五款之審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視情形邀請各案空間進駐單位、專家學者、地方居民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
第5點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二)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第6點
本處得指派委員就本會辦理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查核結果以書面告知本處。
第7點
本會委員對於執行任務所接觸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8點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9點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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