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本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者,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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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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