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高雄市 106.04.27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2705000號

第1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本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者,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pdf
附件 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設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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