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1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促進住宅市場健全發展、加強不動產開發業之管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3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不動產開發業,指經營投資興建住宅、大樓及其他建築物開發租售業務,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行號。
第4條
本市轄區內從事不動產開發業,應加入本市之任一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為會員。
第5條
不動產開發業者於本市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於申報開工前,應檢附執照影本向公會報備登記;申報開工時應檢具該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及公會出具之報備證明單。
第6條
公會應按月統計下列資料,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彙報都發局:
一、不動產開發業者入會、退會資料。
二、本市轄區不動產開發案之興建區位、戶數、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開工時間、完工期限及推案狀況等資料。
三、會員接受獎懲事項。
第7條
公會對於不動產開發業曾涉有海砂屋、輻射屋之紀錄者,應主動通知監造人加強監工。
第8條
公會應協助會員處理本市轄區內不動產開發所發生之糾紛事項。
前項處理成果,公會應於協助處理後一個月內報都發局備查。
第9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第10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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