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收費標準

臺中市 109.08.19 府授法規字第1090198296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3條

申請發給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4條

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90198296號令.pdf
附件 臺中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收費標準(訂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全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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