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實價登錄及不動產交易事件裁罰基準

高雄市 113.08.05 高市府地價字第11332882500號

第47條之4

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四十七條之五規定,依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規定之裁罰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前項裁罰事件依本基準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三、依本基準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附件 修正3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實價登錄及不動產交易事件裁罰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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