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實價登錄及不動產交易事件裁罰基準
第1點
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資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與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案件申報登錄資訊、預售屋及新建成屋定金書面契據及買賣契約之讓與或轉售、不動產炒作及受查核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等事件之裁罰,落實公平執法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四十七條之三、
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四十七條之五規定,依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規定之裁罰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前項裁罰事件依本基準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第3點
依本基準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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