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吉工業區受理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辦法
第1條
臺南市政府為提昇新吉工業區(以下簡稱本工業區)交通服務品質,維護轄區內路面平整並兼顧申挖單位因業務上需要,必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特訂定本辦法管理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本工業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由主管機關自行成立或指定其它機關(構)為之,負責受理及審核挖掘道路相關事項。
第3條
設置公用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公私機構或法人,有挖掘工業區內道路需求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一式三份)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各人、手孔及設施物位置之TWD97座標資料。
二、工程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油管、瓦斯管套繪圖說。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道路挖掘:
一、道路拓寬改善完成未滿四年。
二、路面加封未滿三年。
三、每年農曆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元月十五日止。
四、配合選舉期間之禁挖限制。
五、配合政府政策之活動期間。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條限制道路挖掘之規定:
一、配合政策性之國家重要建設工程(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配合國防需要之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三、因應民生需求之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污水等支配管線路新銜接工程。
四、管線(設施)毀損之緊急搶修工程。
五、配合或解決區域性專案問題之公共設施(如交通號誌、區域排水系統等)或本工業區內廠商所必須辦理之管線工程。
第6條
申挖單位對於道路申請挖掘規模長度大於一百二十公尺、面積大於三百平方公尺或工期大於十四天者,均視為計畫型申請,應於前一年度先行報備,如未於前一年度報備即不同意申挖。
申請挖掘道路以全線一次申請、審查及同意,分段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證,限制長度施工(以三百公尺為限),必要時得再縮短之。
凡申挖路段長度超過六百公尺以上者,得由管理機構邀集各有關申挖單位召開挖掘路面施工協調會。凡未能於同時段配合埋設管線之單位,於路面完成修復之保固期限內,不再受理申挖。
第7條
申挖單位辦理挖掘申請時應同時提供該單位於申請路段前後三百公尺範圍內之孔蓋平整度檢測資料,以利管理機構檢視其平整度是否符合規定。
管理機構應依申挖單位所挖掘申請檢附之預定施工進度表及施工網圖或工率分析審核工期合理性。
第8條
申挖單位例行維修案件或孔蓋下地、整平,應於當年度開始前,完成工程計畫書等通案申請。
第9條
管理機構同意申請道路挖掘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及道路使用費,其修復費用依本作業辦法附件三之修復單價收取,另依本作業辦法附件四逐年收取道路使用費。
第10條
管理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相關費用時,該通知文件應載明挖掘道路修護費之金額(含計價明細)、繳納方式及期限,並於申請人完成繳費後,由管理機構製發挖掘同意文件及檢還申請書一份。逾期未繳費,駁回其申請。
第11條
申請人應於道路施工前繳交原道路修復費百分之五十作為保證金,惟該保證金最低為新台幣兩萬元。該保證金於管理機構驗收完成一個月內,且無下列情事者,由管理機構無息退還。
一、未經許可擅自開挖道路。
二、未依許可期限及範圍施工。
三、平整度未達要求或路面出現龜裂情況。
四、未依規定處理土石方。
第12條
申挖單位於施工前應報備,相關作業規定如下:
一、申挖單位按本作業辦法附件五、六之規定,設置交通安全標誌及工程告示牌完竣後自行檢查合格紀錄及拍照送管理機構存查。
二、申挖單位憑繳款證明、施工標誌及告示牌照片,由管理機構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證(附件七)。
第13條
遭遇緊急搶修情況之規定如下:
一、緊急搶修案件申挖單位須先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管理機構報備,並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應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證明文件)及搶修施工相片補辦申挖手續(假日順延),逾期視同擅挖道路處理。
二、申挖單位申報搶修案件如在同一路段(前後各三百公尺內)超過五件,申挖單位應提出該路段管線之維護改善措施,避免該路段重覆搶修施工,損壞路面亦影響交通。
第14條
本工業區管線埋設施工規定如下:
(二)路面修復寬度至少達一車道或全車道寬。
(三)路面修復長度應為挖掘範圍前後各延伸二公尺,橫越管道為四公尺。
(四)修復範圍需刨除瀝青混凝土至少五公分。
(五)瀝青混凝土溫度達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
十一、面層完工高度應與原路面同高(含人、手孔蓋);檢驗標準為連續路段達一百二十公尺以上者,依管理機構認定不適合檢驗平整度標準差情形外,餘平整度以三公尺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檢測,平整度標準差不得超過三點四公厘;未達一百二十公尺之零星挖掘或人(手)孔蓋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六公厘。
十二、申請人於道路施工後需切結保固三年。
第15條
申挖單位於申挖期限過後七日內即應檢具埋設管線施工位置圖函送管理機構,申挖單位若無法依照期限提送埋設管線施工位置圖以辦理會勘,應敘述理由申請展延。
管理機構應於接獲通知五日內通知申挖單位訂期辦理會勘,如有不合格部分限期七日內改善完成再複勘,複勘仍不合格則要求再限期改善。
第16條
申挖單位、管理機構辦理挖掘道路會勘接管事宜須按申請書內容及管線施工挖掘道路會勘接管紀錄表(附件九)內容逐項填註及選勾。
第17條
管理機構對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之申請人,得於一年內拒絕其提送之申請案件。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至附件九
附件一至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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