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綠建築查核執行要點
第1點
為增進綠建築查核執行計畫實施成效,並確保綠建築設計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新建建築物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實施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件,應由設計建築師製作「綠建築基準檢討報告書」及「綠建築基準專案檢討:自主檢查表」(附表一)依法簽證負責,依規定比例抽查之建築物,於放樣勘驗前應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之查核單位完成查核。
第3點
查核單位應依綠建築檢討項目查核(複查)表查核並製作「查核(複查)報告書」(附表二)。
第4點
查核結果為不符規定之案件,應通知起造人會同設計人辦理補正報備或變更設計,並由本局所屬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管。
第5點
領得建造執照後辦理報備或變更設計案件,如涉及綠建築變更部分,變更部分應由查核單位重新查核,但未降低原設計綠建築相關檢討項目之標準且經設計建築師簽證不在此限。(附表三)
第6點
經查核案件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查核單位查核(複查)報告書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核材料證書、出廠證書及檢驗報告表(附表四)、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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