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開發期程展期申請處理原則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受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開發期程展期申請有所依循,訂定本原則。
第2點
申請展期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開發期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容許完成開發最後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展期計畫書向本府申請展期,最遲應於容許完成開發最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提出為宜。
第3點
前點展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裝訂成冊一式八份:
(一)展期申請書(附件一):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開發許可案件資料、申請展期期程等,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二)開發進度說明:開發基地現況照片(應呈現拍攝日期)、設計圖說、未於期限內完成開發原因(包含不可抗力因素相關事證)、投入開發程度等內容,並具體呈現已執行開發成果。
(三)後續執行規劃:各工作項目內容、執行方法及預定辦理期程(以甘特圖或進度表呈現)、預期可能遭遇之困難及因應對策。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視個案情形檢附):
1.建造執照相關證明文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業)文件或相關期程同意函。
(五)其他必要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法人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影本、代表人身分證正反影本,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正反影本。
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申請範圍內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3.開發許可核准函影本、核准開發計畫概述及重要圖說。
4.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時檢附)。
(六)展期切結書(附件二):
1.所提供之展期申請書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均屬實,絕無虛偽不實之情事。
2.依照所提之展期計畫及核准展期期限,積極確實完成開發。
3.未能於核准展期期限屆滿前,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以外可建築用地使用執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業)之文件,原開發許可及本次展期許可自動失效,絕無異議,並願自行承擔一切損失與法律責任。
4.同意遵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及如有違反時,願接受本府之處分。
第4點
本府受理第二點申請後,依下列方式審查及核處:
(一)書件審查:就展期計畫申請書件是否齊全進行檢核。書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者,得函請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二)聯合審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就展期事由之合理性、展期計畫可行性及完整性、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等內容進行審查。審查不通過者,得函請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三)核處:依審查結果作成核准展期或駁回申請之行政處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准展期者,應載明展期期限及相關附款;尚需補正者,得函請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前項之補正期限,以文到次日起算,且不得超過開發許可案件容許完成開發最後期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予駁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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