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造執照預審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 114.03.10 新北府工建字第1140435039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建造執照預為審查(以下簡稱預審)作業事項,以提升審議效率,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點

本要點適用案件範圍如下: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規定,應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者。
(二)依法規規定應提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者。

第4點

前點第二款之本會,由本府設之,並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及其所屬機關人員。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結構、土木、大地、地質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5點

本會會議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6點

本會設專案小組,由本局建照科科長擔任主席,並由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一名以上委員出席。

第7點

預審案件審議,專案小組應依本會授權項目進行審定,未授權審定項目,應逕提本會進行審議。

第8點

申請人應依專案小組或本會決議內容修正;本局對於申請人所送修正報告書內容無法確認時,得提專案小組或本會討論。

第9點

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將修正後報告書提送本局時,應於修正期限內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並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修正或未申請展期者,其決議失其效力,申請人應重新提出申請。

第10點

建照預審案件經專案小組或本會復審仍未通過者,本局得將該案予以駁回。

第11點

建照預審審定後之變更程序及作業規定:
(一)符合附表一且不影響原專案小組或本會決議之變更內容,得由設計建築師自行簽證說明後,併入建造執照或其他相關程序辦理,無須辦理變更設計。
(二)未符上述規定者應辦理變更設計。

第12點

建照預審案件如有違反法令、偽造文書、資料檢附不全或違反本要點等情事而影響審查會議進行者,本局得將該案予以駁回。
附件 附表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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