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辦理土石採取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第1點
為規範土石採取案件之申請及審核等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但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3點
本府為辦理土石採取申請案件之審核,應設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農業局、地政局、交通局、警察局及主管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專家學者,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具有與本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
(二)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與本小組任務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派適當委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後,陳請府層長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4點
申請土石採取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土石採取法之規定,繕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書圖一式十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圖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依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等相關費用;屆期未完成繳納者,應駁回其申請。
第5點
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圖函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農業局、地政局、交通局、當地區公所或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表示意見後,送本小組初審。
申請書圖內容經初審認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6點
土石採取申請案件經本小組初審通過後,應辦理現場勘查,確認現地情形符合土石採取計畫書。
前項初審及現場勘查應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第7點
經現場勘查確認符合土石採取計畫書且位於山坡地者,申請人應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繕具申請書並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及相關書件一式十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小組複審,並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前項申請經複審後有修正必要而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8點
申請案件經本小組複審通過者,由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並通知申請人依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等相關規定,依限繳納證照費、環境維護費、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水土保持保證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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