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第1點
本要點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依本要點申請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本自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限。
第3點
申請人承租市有基地供建築使用之需要而提出申請者,經各該土地管理機關受理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及完成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得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第4點
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租賃契約影本。
(四)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五)土地登記謄本。
(六)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八)切結書。
(九)改建、修建、增建、重建前後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第5點
申請核發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案件,由本府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書面審核。
(二)送本府市政會議及本市市議會審議。
(三)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由本府發給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第6點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
第7點
本要點所需申請書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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