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共同管道及纜線地下化共同管道工程之需要,特設置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本府養護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或事業機構提供之專款收入。
二、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及使用費收入。
三、個人或團體之捐助款收入。
四、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五、本基金孳息。
六、其他。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共同管道建設、改善及其他與建設有關之費用。
二、辦理共同管道管理所需維護及人事費用。
三、辦理共同管道管理相關教育訓練、資訊管理及研究發展等費用。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費用。
第6條
本基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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