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高雄市 106.07.06 高市府環空字第10603423500號

第1條

為管制本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以確保民眾健康,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3條

本市水泥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附表所定之排放標準。

第4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高雄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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