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條
為管制本市水泥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以確保民眾健康,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3條
本市水泥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附表所定之排放標準。
第4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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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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