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及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臺中市 109.08.17 府授法規字第1090195566號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3條

審查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如附表一。
二、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案件如附表二。

第4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審議時繳納前條之審查費,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申請人為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者,得免繳納審查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90195566號令.pdf
附件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及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查費徵收標準(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全條文、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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