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五十六條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第3條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依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經專案小組審查之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4條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符合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免經專案小組審查之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六千元。
第5條
國營公用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興辦之事業,以一般價購、專案讓售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申辦變更編定之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6條
因徵收、撥用,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經核准一併辦理變更編定之案件,免予收費。
第7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非依本標準繳費者,不予受理。
經依法予以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但於五年內重新申請時,得予抵繳。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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