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深開挖案件勘驗稽查作業原則
第1點
為加強管理建築工程之基礎開挖,避免週遭設施及鄰房之損害,以維護公共安全,爰依據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臺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原則適用範圍為本市轄內地下層開挖深度達九公尺或地下層開挖二層以上之建築物。
第3點
承造人、監造人應於下列施工階段向本局申請稽查:
(一)擋土壁體施工中(無擋土壁者,不在此限)。
(二)擋土壁體完成後,尚未開挖前(無擋土壁者,不在此限)。
(三)地下室開挖至設計深度時。
第4點
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應於向本局申請稽查前完成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深開挖自主檢查表(附表一)。
第5點
本局應於收到稽查申請時,於三日內自行或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前往現場稽查,並做成紀錄(附表二),工地負責人及工地主任應全程陪同。
第6點
經稽查如有應改善事項,承造人應將稽查應改善事項於稽查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報請本局及受委託之公會或團體複查,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次,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7點
第四點自主檢查表、第五點勘驗稽查紀錄表及改善情形,應於基礎勘驗時併同檢附。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深開挖案件自主檢查表 自主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 |||||
| 建照號碼 | ( )南工造字第 號 | 起造人 | |||
| 施工進度 | □擋土壁體施工中(無擋土壁者,不在此限) | 承造人 | |||
| □擋土壁體完成後,尚未開挖前(無擋土壁者,不在此限) | |||||
| □地下室開挖至設計深度時 | |||||
| 建築地點 | 臺南市 區 地段 小段 地號 筆 | ||||
| 備註 | |||||
| 項次 | 檢查項目 | 檢查情形 | |||
| (免設置請註明) | |||||
| 1 | 導溝、擋土壁體、地下層開挖過程是否符合計畫書圖或其他適當處置 | □符合 | □不符合 | □其他適當處置 | |
| 2 | 擋土壁體貫入深度是否符合計畫書圖 | □符合 | □不符合 | □其他適當處置 | |
| 3 | 連續壁單元施作紀錄(單元分割圖、施工日報表、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超音波壁體掃描圖、穩定液品質檢驗紀錄…等) | □正常 | □異常 | □其他適當處置 | |
| 4 | 連續壁施工灌漿曲線、混凝土澆置數量或其他擋土壁體是否異常 | □正常 | □異常 | □其他適當處置 | |
| 5 | 擋土壁體是否出現異常之漏水、包泥砂及孔洞等現象 | □正常 | □異常 | □其他適當處置 | |
| 6 | 開挖面是否有上舉、隆起及砂湧等其他異常現象 | □正常 | □異常 | □其他適當處置 | |
| 7 | 抽排水及地下水位是否符合計畫書圖或其他適當處置 | □符合 | □不符合 | □其他適當處置 | |
| 8 | 各階段開挖深度是否有超挖行為 | □符合 | □不符合 | □其他適當處置 | |
| 9 | 安全支撐預壓是否足夠 | □正常 | □異常 | □其他適當處置 | |
| 10 | 安全觀測系統(儀器數量、安裝位置、配置圖、觀測率及管理值)是否符合計畫書圖或其他適當處置 | □符合 | □不符合 | □其他適當處置 | |
| 11 | 監測儀器配置與監測管理值之掌控情形 | □正常 | □異常 | □其他適當處置 | |
| 12 | 連續壁鋼筋應力、支撐應力等監測系統是否異常 | □正常 | □異常 | □其他適當處置 | |
| 以上事項由承造人或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自主檢查結果如上。 | |||||
| 營造業 | 印 | 專任工程人員 | 簽名 | 營造業證號: | |
| 工地負責人 或工地主任 | 簽名 | ||||
|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深開挖案件勘驗稽查紀錄表( 初次 複查)稽查日期 年 月日 | |||
| 建照號碼 | ( )南工造字第 號 | 起造人 | |
| 施工進度 | □擋土壁體施工中(無擋土壁者,不在此限) | 承造人 | 營造業名稱印 |
| □擋土壁體完成後,尚未開挖前(無擋土壁者,不在此限) | 負責人簽章 | ||
| □地下室開挖至設計深度時 | |||
| 專任工程人員 | 簽章 | 監造人 | 簽章 |
| 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 | 簽章 | 公會稽查人員 | 簽名 |
| 稽查應改善事項 | |||
| 備註 | 1、承造人將稽查建議事項於稽查日後 30 日內改善完成,報請本局及受委託之公會或團體複查,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次,最長不得超過 30日。2、缺失改善照片請黏貼於後,深開挖自主檢查表、勘驗稽查紀錄表及改善情形,應於基礎勘驗時檢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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