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人行舖面工程面層及底層設計原則

臺北市 096.01.12 府工土字第09630332302號

第1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所轄各機關辦理人行舖面工程承載力,提供行人安全之行走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府各機關辦理人行舖面工程,面層及底層之設計應依本原則辦理。但如有景觀或透水需求時,得自行採用符合成本效益及使用功能之設計。

第3點

本原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興建之人行道、無遮簷人行道、廣場、公園綠地範圍內供行人行走之舖面工程。
(二)配合衛生下水道用戶接管之後巷美化工程。
(三)本府核定提供行人全日性或時段性使用之道路及車行斜坡道。

第4點

人行舖面工程底層之設計原則如下:
(一)一般人行舖面專供人行,且兼供停放機車者,底層設計如附圖斷面一。
(二)人行舖面可提供汽、機車行駛者,底層設計如附圖斷面二。

第5點

人行舖面面層應力求維護之經濟性與方便性,且以採用國產品為原則。

第6點

各機關辦理人行舖面工程設計,得視實際需要或經本府交辦提送審查小組審查,以協助檢視是否符合需求。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府工務局邀集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處及該局新建工程處、水利工程處及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派員組成之。

第7點

人行舖面施工應依本府頒布施工規範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及第02781章「人行道更新」等規定辦理。
附件 附圖斷面一、斷面二.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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