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所在土地地價稅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於繳納當年度地價稅後,至次年九月三十日止,得填具申請書(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農業局申請地價稅補助:
一、當年度地價稅完稅證明文件及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影本。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農業局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
第一項文件不符規定者,農業局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3條
農業局於受理前條申請後,得派員會同土地所有權人、當地區公所及有關機關(構)實地勘查。
第4條
本辦法之補助金額以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樹木所在土地面積占樹木坐落土地面積百分比,乘以地價稅繳款金額計算之。
第5條
申請人就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及其所在土地環境之維護管理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經農業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不予補助;其經核准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 申請人 | 申請地價稅年度 | 年 | |||||
|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地價稅繳交金額 | 元 | |||||
| 出生日期 | 申請基地總面積 | 平方公尺 | |||||
| 聯絡電話 | 手機號碼 | ||||||
| 通訊地址 | |||||||
| 申請基地 | 區 段 小段 地號 | ||||||
| 是否持分 | 土地持分比例 | ||||||
| 地價稅補助款匯款資料(匯款產生之相關手續費,需自行負擔) | 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請填寫銀行及分行代號) | ||||||
| 戶名: | |||||||
| 帳號: | |||||||
| 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編號 | 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樹種 | ||||||
| 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冠幅乘以1.5倍為半徑之圓面積(保護面積)備註:樹冠通常為不規則形,故以樹冠最長半徑及最短半徑之平均值為冠幅。 | 平方公尺 | 保護面積占坐落土地面積之比例 | |||||
| 地價稅補助計算公式 | 保護面積按土地持分比例繳交地價稅金額× =補助金額( )坐落土地面積 | ||||||
| 茲申請,地價稅補助金額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此致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受領人: (簽名及蓋章)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 審查(以下欄位由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人員填寫) | |||||||
| 承辦人 | 專員 | 科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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