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公有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暫置場收費標準
第1條
為收取本市公有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以下簡稱營建餘土)暫置場(以下簡稱暫置場)使用管理費,以支應暫置場之管理及設備維護等成本,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申請暫置營建餘土者,應於進場前,依下列基準向暫置場之管理機關繳納費用:
一、公共工程之營建餘土: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
二、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後之營建餘土: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七十元。
三、民間工程之營建餘土: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四百二十元。
第4條
本標準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5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南市工管一字第1150475096A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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