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高雄市 113.08.05 高市府地價字第11332887300號

第1點

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之裁處事件,俾裁罰公平並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第3點

前點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同一行為人同一年度違反本條例同條項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之次數累計之。
前項所稱同一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4點

依本基準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
附件 修正1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事件裁罰基準第3點、 第2點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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