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第1點
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之裁處事件,俾裁罰公平並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第3點
前點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同一行為人同一年度違反本條例同條項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之次數累計之。
前項所稱同一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4點
依本基準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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