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建築基地內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改善原則

桃園市 108.06.18 府工養行字第1080128023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為推動本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之整平計畫,及改善供公眾通行之人行空間,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原則適用範圍為建築基地依法令強制退縮的人行空間,包括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及依細部計畫所留設人行道等供公眾通行之人行空間,並以老舊建築物之人行空間為優先改善對象。

第3點

申請改善者,由所有權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施工範圍之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文件。
(二)施工範圍有地下室者,地下室所有權人之同意文件及不得請求維修漏水切結書。

第4點

申請改善之人行空間所臨道路位於市(區)道及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由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受理,位於省道及未達十五公尺計畫道路者,由本市各區公所受理。
申請案件經受理機關審核評估後准予改善者,由受理機關辦理改善工程並負擔費用。
前項改善工程,應與相鄰之人行空間高度齊平為原則。

第5點

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受理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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